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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关于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效能的指导意见》印发 坚持服务大局,坚持聚焦重点,坚持服务全链条,坚持普惠服务与重点服务并重;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利企便民水平得到新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支撑重大科技创新实现新突破。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效能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明确了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四个坚持”的基本原则和两个主要目标,并围绕公共服务支撑高质量创造、高效益运用、高标准保护以及促进公共服务提质增效等4个方面,提出13条具体举措。 2023年7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普惠工程实施方案(2023—2025年)》,推动公共服务覆盖更广、效能更高、服务更好、体验更优。“方案实施一年以来,全国知识产权系统积极行动,持续健全便民利民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不断提升公共服务能力水平。然而,当前公共服务供给仍需进一步满足不同类型创新主体需求、充分释放服务效能等。”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共服务司负责人介绍。 “此次《指导意见》的编制,就是要推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工作融入国家发展大局中去定位、谋划和推进,把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贯彻于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工作全链条全过程,促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与保护体系、运用体系协同发力,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支撑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作用。”上述负责人强调。(国家知识产权局,来源:知识产权报) 02 全省首家知识产权行政裁决所设立 日前,江苏省首家知识产权行政裁决所在常州高新区设立。常州高新区知识产权行政裁决所将通过有效整合专业化资源,组建技术调查官队伍,积极开展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宣传、维权等服务等,降低企业和个人维权成本,有效提升区域知识产权保护服务的效率和便利度。 近年来,常州高新区以营造一流营商环境、打造长三角创新发展策源地和知识产权纠纷解决优选地为目标,持续加大政策供给,积极构建纠纷多元化解决途径,目前已形成集司法审判、行政保护、多元调解、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等于一体的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江苏省知识产权局) 03 湖北上线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平台 为探索建立数据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制度,提升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效率,促进数据要素高效流通使用,激发数据要素价值潜力。8月13日,湖北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平台(试运行)正式上线。 平台提供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申请审查、公示公告、证书发放、纠纷处理及监督管理等功能,颁发登记证书作为登记主体合法持有相应数据并行使权益的初步证明,可用于数据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和权益保护等。同时平台还接入社会化数据知识产权在线保护公证、区块链存证、价值评估、交易流通和金融运用等服务机构,为数据知识产权构建全链条市场服务体系。 湖北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平台将围绕重点产业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运用需求,加强数据安全合规治理,不断提升智能化、便利化水平,营造互通共享的数据知识产权生态,积极推进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在促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产业数据价值化、数据跨境流通等工作中的运用,支撑湖北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湖北省知识产权局)
04 最高检印发《关于办理财务造假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解答》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助推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依法从严惩治欺诈发行、违规信息披露等财务造假犯罪,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济犯罪检察厅于近日印发《关于办理财务造假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解答》(下称《解答》),明确财务造假犯罪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重点问题。 《解答》共4部分15条,就办理财务造假犯罪案件总体要求,欺诈发行证券罪构成要件的把握及立案追诉标准的适用,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构成要件的把握及立案追诉标准的适用,中介组织及其人员犯罪认定等问题提出明确意见。 《解答》坚持零容忍要求,坚持“严”的主基调,强调全链条追诉实施欺诈发行证券,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犯罪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人员,为财务造假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中介组织,以及其他配合上市公司实施财务造假犯罪的单位和个人。明确“情节特别严重”升档情节的把握标准,充分发挥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升档法定刑的震慑作用。明确对于欺诈发行证券后,在持续经营阶段又实施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犯罪的,以及为欺诈发行证券向金融监管单位或人员行贿,又构成行贿犯罪的,均数罪并罚。 《解答》要求,对立案追诉标准要准确理解适用。两罪多项标准没有先后适用顺序,符合多项标准的必须全部查明;“直接经济损失”的认定可以参照民事判决或者依法委托专门机构出具测算报告;详细规定了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营业收入、利润以及未按照规定披露重大事项涉及数额占比的计算标准和方法。 《解答》明确,对公司、企业违反规定在账目上作跨期确认的,伪造财务数据后又实施虚假平账行为的,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违法行为有继续状态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层级多、链条长,涉及的公司、企业人员较多的,坚持分层分类处理;对中介组织及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 05 民政部有关司局负责人解读 《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民政部日前就起草的《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8月16日,民政部有关司局负责人就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有关内容进行了解读。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删除了现行条例中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包括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需出具居民户口簿的相关规定。 民政部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这次修订《婚姻登记条例》取消当事人需要出具户口簿的规定,主要是从人口流动客观规律出发,推动相关公共服务随人走。 婚姻登记中取消户口簿是否会导致重婚、骗婚等现象发生?负责人表示,目前,全国婚姻登记机关已基本实现实时在线登记、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联网互通和婚姻登记数据及时汇聚,民政部婚姻信息数据库的现有数据,各地婚姻登记机关都能够做到实时查询使用。同时,为确保公民身份信息合法、有效,优化婚姻管理政务服务,2017年,民政部、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在婚姻登记机关开展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信息共享工作的通知》,并专线联通了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通过这种部门间信息共享,可以实现全国范围内的人口信息核验,有效防止重婚、骗婚等现象发生。 此次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制定了“离婚冷静期”相关实施条款,备受社会关注。民政部有关司局负责人指出,设置“离婚冷静期”,是民法典的一项重要规定,也是根据我国婚姻家庭领域出现的新形势新情况作出的一项重大制度安排,其目的是减少冲动离婚或草率离婚。(新华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