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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东南亚国家申请专利的机遇与挑战”内容概要

分类:观点推荐 阅读:2587 时间:2024-09-18 17:04:47

在全球创新浪潮推动下,知识产权保护,尤其是专利的申请,成为了确保创新成果不被侵犯的重要手段。为此,长宁区知识产权协会和信义所联合举办系列线上讲座,旨在为大家分享境外知识产权相关理论与实践知识。

本次讲座特邀来自Marks & Clerk Singapore LLP(麦仕奇新加坡)的王月博士和丁颜怡代理人作为主讲嘉宾,两位分别是在生物相关领域(特别是在医药抗体和细胞治疗方面)拥有丰富经验的专家,和专注于电子电信及通信计算机领域,具备深厚的专利实践经验的专家。



讲座伊始,丁颜怡代理人介绍了东南亚地区,包括缅甸、柬埔寨、印度尼西亚、越南、老挝、菲律宾、文莱、新加坡、马来西亚和泰国等10个国家。这些国家在1967年8月8日成立了东盟(东南亚国家联盟)。东南亚总人口超过6.7亿人,是世界第三大人口集团,仅次于中国和印度,其中,文莱、马来西亚和新加坡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GDP)在东南亚地区名列前茅,马来西亚、菲律宾和越南显示出较高的GDP增长率,显示出强劲的经济增长势头,可以看出东盟整体具有很大的发展潜力。中国作为东盟的十大贸易伙伴之一,和东南亚许多国家拥有密切的贸易往来,2023年东盟数据调查报告中显示,2022年度东盟对中国贸易出口量排名第三,进口量排名第二。除缅甸外东盟整体政治经济局势相对稳定,许多国家正处于快速工业化时期,是先进技术和产品市场的蓝海。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2023年的数据显示,新加坡、泰国、印尼和马来西亚等国的专利申请公开量和授权量显著增长。然而,东盟各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水平参差不齐,例如缅甸尚未建立专利审查制度,柬埔寨和老挝仅有形式审查,而新加坡则是唯一一个拥有完善专利保护系统的国家。因此,东盟国家的专利申请建议从新加坡开始,如果想要在柬埔寨、老挝申请专利,不建议提出实质审查而是使用新加坡或中国的专利证书在柬埔寨申请注册,用新加坡的专利证书在老挝注册。

东盟专利审查高速路(ASPEC)类似于专利审查高速路(PPH),是一个由九个东盟成员国共同签署的协议,旨在提高专利审查效率。通过利用首次申请受理局的检索和审查报告,可以加速在后续申请受理局的审查过程。成员国之间使用英文文件,无需翻译成当地语言,且无官方费用,节省专利申请的成本。

新加坡专利申请流程介绍: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发布的2023年创新环境指数报告,新加坡在全球排名第五,仅次于瑞典、瑞士、美国和英国。在多个指标中,新加坡均表现出色,显示出新加坡在科技创新和保护方面的强大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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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新加坡知识产权局公布的2030年IP战略中可以看出,战略主要包括三个方面:枢纽、商业和职位。新加坡对于枢纽方面的目标有:维护新加坡在全球IP产业中的枢纽位置;作为东盟与全球连接的节点;增强新加坡在处理国际IP争端的地位。专利申请人不管在专利申请还是争议解决方面都可以得到比较充分地保护,可以看出新加坡对该领域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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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介绍了新加坡专利审查的申请流程,与中国类似,包括提交申请、通过巴黎公约或PCT提交进一步申请、提出审查请求和进行具体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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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的实质审查请求提交可以有三种选择:分开请求检索和审查、同时请求本地检索和审查以及请求基于同族申请检索报告的审查。选择一因对于绝大多数国家阶段的申请而言,进入国家阶段已过期且费用远远超过后两者,很少被使用。同时请求本地检索和审查是最常用的提交方法,该方法时限为申请日起36个月请求审查,相当于中国的实质审查请求。基于同族申请检索报告的审查时限与前者相同,还需要提交同族申请的检索报告和所有引用的文献,要求较前者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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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新加坡还有一种本地加快审查的途径,全称为SG IP FAST Track Programme,该途径目前的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但期限已经延长数次,故再次延长有效期的可能性很大。具体特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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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专利相关问题



新加坡于2019年4月在审查指南中引进了AI相关内容,“神经网络、支持向量机、判别分析、决策树、k均值及其他类似的计算模型和算法在机器学习中的应用,本质上都是数学方法,因此不被视为发明”;“如果所主张的客体涉及将机器学习方法应用于解决特定(而非通用)问题,则所述主张客体的实际贡献可以被认为超越了其基础的数学方法,因此可以被视为一种发明”;对AI相关的权利要求并未做出具体限制。同月,新加坡专利局推出了“人工智能加速计划”——针对AI相关专利申请的快速审查通道,该计划后来扩展更名为现行的SG IP FAST Track Programme。

中国于2024年1月在审查指南中引进了AI相关的内容,“如果权利要求涉及抽象的算法或者单纯的商业规则和方法,且不包含任何技术特征”,则不应当被授予专利权;“……涉及算法的各个步骤体现出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密切相关……算法的执行能直接体现出利用自然规律解决某一技术问题的过程”,则属于可授予专利权的客体;“……解决方案涉及深度学习、分类、聚类等人工智能、大数据算法的改进,该算法与计算机系统的内部结构存在特定技术关联,能够解决如何提升硬件运算效率或执行效果的技术问题”,则属于可授予专利权的客体;人工智能相关的权利要求应当记载技术特征以及与技术特征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的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

对比两国AI专利的相关内容可见,两国均不支持数学方法本身成为可授予专利权的客体,且都要求算法和特定或技术问题密切相关。中国明确了关于算法改进的发明属于可授予专利权的客体,新加坡对此未做明确规定。两国最大的不同是客体审查中对于“特定问题”和“技术问题”的判定,技术问题的判定在于是否通过技术手段达成了某种技术效果,以解决的问题;特定问题的判定在于该问题是否具有具体性和明确的应用背景;特定问题比技术问题一般情况下的认定条件更宽松。

由于中国和新加坡目前还没有这方面的具体案例,讲座通过一个2012年欧洲公司诉新加坡公司的案例进行了具体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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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介绍了新加坡第一例通过快速审查通道获得授权的AI相关专利,该专利申请来自于阿里巴巴公司,从在新加坡首次申请至获得东南亚、美国、中国等主要地区的授权过程只用了15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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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新加坡可以成为东南亚专利布局的理想起点,利用新加坡的专利申请流程和快速审查选项,企业可以有效地加速专利在东盟及其他地区的布局进程。特别是对于那些寻求快速进入市场的AI相关技术,新加坡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和机会。



王月博士对生物专利相关问题进行了介绍。

在可专利客体的问题上,

对于从自然界分离的或纯化的物质或微生物是否能成为可专利的客体这个问题。中国和新加坡都规定从自然界找到以天然形态存在的物质,仅仅是一种发现,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但中国的相关规定中规定了“但书”——如果是首次从自然界分离或提取出来的物质,其结构、形态或者其他物理化学参数是现有技术不曾认识的,并能被确切地表征,且在产业上有利用价值,则该物质本身以及取得该物质的方法均可依法被授予专利权。新加坡没有类似的“但书”规定。

对于转基因植物或动物能否成为可专利的客体,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动物和植物品种不能被授予专利权;新加坡认为与转基因植物和转基因非人类动物有关的发明通常不会有伦理问题,且法律没有明令禁止,因此属于可专利客体。

 

在治疗/诊断方法的规定上,

世界多数国家(美国除外)都认定治疗和诊断方法本身属于不可授权的客体,意味着它们不能直接获得专利保护。不过,可以通过一些特殊的权利要求形式来保护与这些方法相关的发明,如在东盟国家申请相关专利时,建议保留多种权利要求形式(如瑞士型权项和EPC2000型权项),以便根据当地专利审查质量和专利法的变化作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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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操作中,中国跟新加坡对于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认定有明显差异。在中国,EPC2000型权项被视为治疗方法,因此不可获得专利保护;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评估更侧重于是否给药品最终的结构或功能带来创新;用药途径、用药方案、剂量或患者群体等通常不作为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考量因素。而在新加坡,EPC2000型权项可能被视为第一医药用途;创新性和创造性的评估更加广泛,包括新的用药途径、用药方案、剂量或患者群体等均可作为区别技术特征。

 

在新加坡药物专利延长制度的规定上,

该制度源于新加坡与美国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类似于近年来中国与美国之间的协议要求中国建立专利链接制度和专利延长制度。尽管引入了这一制度,但新加坡政府似乎并不鼓励频繁使用专利延长,以促进仿制药的市场准入,从而降低药物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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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的专利延长制度在实际操作中较少被利用,主要是由于严格的条件限制,特别是首次使用活性成分的要求和审批时间的要求。对于大多数药物而言,数据保护制度可能比专利期限延长制度更有实际意义,因为它有效阻止了仿制药公司直接利用原研药公司的临床试验数据,从而延长了原研药的市场独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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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王博士介绍了东南亚的实用新型制度,除了新加坡、文莱和缅甸三个国家外,其他东南亚国家都有实用新型制度,尽管名称可能有所不同。不同国家对于实用新型的审查标准(新颖性、创造性)存在差异,某些国家对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格式有特定要求。对于有意向在东南亚国家申请实用新型的申请人来说,建议咨询当地的专利律师或代理人,以获取更准确的信息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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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讲座全面介绍了东南亚专利申请的策略和注意事项,重点探讨了新加坡在专利保护领域的优势和特色,包括其强大的专利保护系统、快速审查通道以及对于人工智能和生物医药领域的特殊规定。在此,衷心感谢王月博士和丁颜怡代理人为本次讲座带来的宝贵见解和专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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