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化妆品巨头与上海某知名化妆品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案例背景】
原告为意大利某彩妆巨头,被告为一家替国内外知名化妆品企业加工产品的港澳台独资企业。原告在没有任何司法或行政机关认定被告产品构成侵权的情况下,大肆向LVMH、欧莱雅等被告的客户发出口头警告、电子邮件,称被告产品侵害其专利权。被告对此积极与原告进行沟通。即使在知识产权、法律专业方面的人士论证不构成侵权的情况下,被告仍数次按照原告的要求提供各项可披露证据、论证报告。如此沟通一年多时间,原告仍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概况】
原告于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并诉称包括上海某知名化妆品有限公司在内的若干被告侵犯了其发明专利权(下称“涉案专利”),之后被告代理人通过举证证明被控侵权产品的成分、制作工艺等均不同于涉案专利。最后,原告撤回起诉,并承诺今后不会基于涉案专利对被控侵权产品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对于仅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描述而在权利要求中未记载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又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焦点】
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具体为:
1.被诉产品中的粉末相含量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含量是否相同或等同;
2. 被诉产品中的干燥方法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方法是否相同或等同。
【案件分析】
(一)被诉产品中的粉末相含量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含量既不相同也不等同
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是:“5-80%的粉末相,所有百分率按最终产品的重量计。” 原告鉴定所得被诉产品中粉末相含量为83.7%。
根据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字面含义来解释“5-80%的粉末相”这一技术特征确定无疑地划定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即只保护粉末相含量在“5-80%(以重量计)”这个范围内的产品,而非含量大于80%粉末相的产品。虽然说明书中同时记载了“0.1-5%”、“5-80%”和“80-90%”这三个范围,但权利要求1中只要求保护“5-80%”这个范围,对于仅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进行了描述而在权利要求中未记载的技术方案或者技术特征,则视为专利权人对社会公众的“捐献”。在侵权案件中,原告不得再将已捐献的技术方案重新纳入保护范围内,而被诉产品中粉末相含量为“83.7%”,为原告已捐献给公众的技术方案,因此,原告认为被诉产品构成等同侵权的主张不成立。
(二)被诉产品中的干燥方法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方法既不相同也不等同
本案中,专利权人在授权程序中答复第四次审查意见时,再次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包括“热处理干燥”在内的制备方法技术特征加入了权利要求1中,且该修改是为了克服缺乏新颖性的实质性缺陷所作,应当适用禁止反悔原则。因此,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已限定其干燥方法为“热处理干燥”,而被诉产品制备时使用的干燥方法为“真空冷冻干燥”,两者的干燥原理以及压力、温度、设备等工艺条件均不相同,未落入涉案专利要求保护的范围内,不构成侵权。
综上,被诉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的保护范围,未侵犯原告的发明专利权。
